福彩积分卡的奖励
山东省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积分卡(福卡)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发布)
五、奖励
第二十条 省中心根据福卡积分的分值对福卡持卡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通过持卡人在一定时段内福卡积分分值的绝对值大小自然产生,或在一定时段内满足特定条件分值的持卡者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二条 福卡积分奖励分为固定奖和特别奖。固定奖分为月奖、季奖、年奖和荣誉奖。
第二十三条 省中心根据福分和善分的月积分、季积分和年积分,分别在积分符合抽奖条件的福卡中,抽取若干月奖、季奖和年奖获得者,给予国内或国外旅游等奖励。
具体年度奖励方案由省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中心可以规定对特别促销活动进行特别积分,该特别积分在按照福分和善分的积分规则记入福分和善分的同时,可以单独产生“吉分”积分,并根据吉分设置特别奖励。奖励办法由省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荣誉奖:
1、年度福分积分第一名,授予“慈善福星”称号,由省中心(或山东省民政厅)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2、年度福分积分第二名~第十名,授予“慈善明星”称号,由省中心(或山东省民政厅)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3、年度善分积分满分者(指一个奖励年度每个正常销售日均有善分积分),若符合条件者超过100人,则在符合条件者中抽取100人,授予“慈善大使”称号,由省中心(或山东省民政厅)颁发荣誉证书或纪念奖杯(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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